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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整治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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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土地整理主要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担负着规划、指导、保证的职能。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二是负责土地整理前权属的确认和整理后权属的划分、变更,进行土地的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的管理;三是负责土地整理量的验收,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的评定;四是通过示范,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五是制定和执行有关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六是保护土地整理的成果。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整理中的主要任务,即采取各种措施,对中产田、低产田进行改造,对闲散地和废弃地进行整治。所谓闲散地,是指已利用面积以外的零星土地,包括田头、地角村边、路旁河滩以及废弃的大坑、场院等。这些土地虽然比较零碎,但位于已开发利用的土地之间,地理位置比较优越,易于开发,用少量的投资即可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效益。所谓废弃地,是指采矿等企业废弃不用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的恢复利用,不仅可以增加耕地面积,而且可以实现生态修复。这种土地整理与前一款规定的土地整理相比,内容比较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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