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李惠明(身份证号码:420300********2524):
本局于2019年11月6日向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十市监催告字〔2019〕5号),通过直接、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135000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所产生的加处罚款人民币135000元,两项合并270000元的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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