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该承诺书被曝光后引发热议。有律师就此指出,尽管签了“饮酒免责条款”,但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免责。
■据《北京青年报》
参与者:只为劝大家量力而行
“我已经步入老年,明白‘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道理。难忘的是少年同窗,青春朦胧,奋发图强、激情燃烧的岁月。随着年岁的增长,我渴望和老同学叙旧游乐……甘冒发生意外的风险,自愿参加同学聚会。”9月19日,有媒体报道称,武汉一群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与他人无关。此后,该承诺书被网友简称为“饮酒免责协议”,在网上流传开来。
记者电话采访到了此次聚会的参与者严先生。他介绍,聚会前签订承诺书是去年一位同学提出来的,“大家是中学同学,都是1949年左右出生的。”他解释说,之所以签订承诺书,主要是为了让大家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同学聚会,一高兴肯定就要喝酒。但大家年龄都不小了,身体情况怎么样,能喝还是不能喝,能喝的话可以喝多少,其他人都不清楚。所以签订这个承诺书的意思就是,大家量力而行。”
严先生告诉记者,22名同学参加了此次聚会,每人都签订了承诺书。“来了12个男同学,其中6个人能喝酒,喝了两瓶白酒,其他人只喝了一些啤酒,没人劝酒,都没有多喝。”严先生说。
据他介绍,该承诺书并非仅针对这一次聚会,“我们约好五年一小聚、十年一大聚,承诺书是长期有效的。”他告诉记者,承诺书签订前,负责起草的同学就在微信群里征求了各方意见,所有人都很支持。
律师: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签了“免责协议”就一定能
免责吗?就此,北京康达律师事
务所的韩骁律师表示,根据《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
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
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聚会
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
聚会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所以,此份《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虽然合法有效,但是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许浩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就算签了“饮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
“如果聚会中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他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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