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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相关补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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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征地)在报批前,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不予补偿。

一、获批后两公告一登记

第一次公告: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二次公告: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或国务院下达的征地批复中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获批后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

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村集体、村民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

征地时有地上附着物的,按照“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

二 养老保险

1、实施文件和时间

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

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社局出具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获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当地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

三、批后管理(信息公开)

1、批后核查事项

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批后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征前告知、听证等征地程序;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核查是否按照有关办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核查征地补偿费是否在规定时间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克扣征地补偿费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批少建多”、“批东建西”、“批而未用”等行为。

2、信息公开

主动公开内容:(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二)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县、市区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三方案”;(五)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六)征地补偿款拨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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