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代卖卷烟”行为不可取
楚某是一家卷烟零售商店店主,近日,朋友拿来两条卷烟请他帮忙销售,结果被烟草执法人员查获,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受到行政处罚。
市烟草专卖局表示,该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中的“当地”,通常为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的所在地。“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指从发证机关指定的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以外的渠道购进非走私真品卷烟的行为,包括在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本地或外地单位、个人进货;在本地或者外地市场收购的卷烟;连锁店之间、零售商户之间的串货行为;寄售、代卖、受赠后转卖、他人用烟交换其他商品后销售等行为。 记者 李强 通讯员 丁杰

本期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