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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房屋通知书

尊敬的翔龙四方新城·随园1号楼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位业主:

您好!您所认购的随园1号楼商品房,早在3年前已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根据认购书的精神,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是最终物业买卖依据。如果您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付清购房款,我公司有权单方对外重新销售该预定物业。

我公司自2014年开始,多次通知您签订合同,并在《东风汽车报》、《十堰晚报》发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要求您签订合同并付清购房款,提交办理两证的材料。您至今不来签订合同,也不补缴购房款,已经用行为表明不愿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此,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字裁定: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我公司持有房屋的产权证书,我公司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

我公司现决定对外销售该房屋,望给予配合,尽快腾退您无权占有的我公司所有的房屋。

特此通知。

十堰翔龙工业园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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