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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有效缓解就医停车难矛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定价目录》及《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工服规〔2013〕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十堰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公告如下:

一、停车收费标准

中、小型车辆1小时内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二、优惠政策

1、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足30分钟,免收停放服务费。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及运钞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和投放邮件的邮政、快递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3、各医院可根据就诊患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停车收费相关的优惠措施。

三、收费公示

各医院应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原批复城区各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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