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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立医院停车收费标准调整
不足半小时免费,1小时内收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

■记者蒋辉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对十堰市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中、小型车辆进入医院停车场1小时内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新收费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原批复城区各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此次调整后的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停车服务的相关优惠政策,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足30分钟,免收停放服务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及运钞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和投放邮件的邮政、快递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各医院还可根据就诊患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停车收费相关的优惠措施。物价部门要求,各医院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市加快推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市太和医院、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等大型综合医院发展较快,医疗资源富集,已初步形成鄂豫陕渝毗邻地区医疗中心,外地患者不断增多。与此同时,随着私家车辆越来越多,各公立医院停车位资源满足不了就医车辆的停放需求。

经市物价局调查发现,由于来院探视和办事车辆多且身份不好界定,收费对象不好区别,原标准探视车辆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的时间过长,使真正需要就医的车辆无法进入医院停车场,增加了收费矛盾,不利于公立医院停车场的周转利用。

据悉,此次调整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定价目录》及《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定价原则体现医院公益性特点,按非盈利、低于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收费起点低;所有停放车辆一律实行统一标准,简化了收费程序,有利于停车收费管理;提高了停车场的周转利用效率,能够有效缓解就医车辆停车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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