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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工伤待遇大幅提高
最高每月增加221元 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 刘爽 通讯员 李祥均实习生 王婷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我市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调整,其中最高每月增加221元。

根据市人社局文件通知,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我市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的亲属,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调整的标准为:

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基础上,根据伤残级别不同调整标准不一。其中一级伤残增加221元/月,二级伤残增加208元/月,三级伤残增加196元/月,四级伤残增加184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以参照伤残五级增加172元/月,伤残六级增加147元/月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在原基础上增加12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8/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3元/月。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98元/月,其他亲属增加73元/月。

此次调标,将大幅增加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起。

1-4级工伤职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费用,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上半年1至 6月调整的部分将补发给工伤职工,7月起,就按照新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实行按年度发放,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在年底申报,待审核通过后,工伤保险基金将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部分由原企业支付。

工伤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费用也继续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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