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黄健翔名誉侵权
央视女记者陆幽上诉
■据《法制晚报》
央视记者陆幽诉黄健翔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记者22日获悉,二中院已受理了此案。
陆幽在上诉状中表示,虽然黄健翔并未指名道姓,但其对“私人生活的攻击”确有具体目标和明确指向——没有指名道姓地说明并不等于他谁也没说;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下文语境和公众普遍认知,他文中指称的跟队记者只能锁定在陆幽一人身上。
陆幽认为,一审判决否认黄健翔的博客文章直接指向陆幽的事实,回避了黄健翔泄露他人隐私和诽谤他人的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且与正常逻辑和普遍认知背道而驰,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状称,涉案文章具体指向陆幽,披露“宫外孕”隐私构成名誉侵权,陆幽的名誉受损确已发生且损害严重。
所以,陆幽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且审判程序违法,二审应撤销原判并予改判,或将此案发回重审。
陆幽自认二审能胜诉
22日上午,记者联系到陆幽本人。陆幽向记者透露,她已经重新委托了律师,这位律师在名誉权方面非常在行,她认为自己二审应该能胜诉。
“希望二审能够公开开庭审理,并希望黄健翔能够亲自出庭。现在我正在好好工作,官司的事已经全权委托给律师了。”她说。
记者又联系到黄健翔的律师,他以正在开会为由,没接受记者的采访。
案情回放
陆幽起诉称,2008年6月6日,黄健翔在新浪网站上刊发题为《丑话说在前边》的文章。陆幽认为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黄健翔将文章删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陆幽未能证明涉案文章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且涉案文章在未披露当事人姓名的情况下,尚不能必然产生针对陆幽的负面评价。
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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