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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07)茅民一初字第406号

龚瑞: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诉你与鲁建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签发人 汪 斌经办人 赵世平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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