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未拧杯盖烫伤他人
当事人赔偿14000元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刘睿
本报讯 火车上一时大意,忘记拧上装有开水的杯盖,结果开水倒出导致他人烫伤。日前,房县人民法院经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杯子的主人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
2023年8月,房县人徐某乘坐由襄阳发往湖南吉首的火车。在卧铺车厢,徐某在上铺,同车的杨某则在下铺。徐某早上醒来后在开水间接了一杯开水,并返回自己的铺位,因为忘记拧上杯盖,杯子不慎倾倒,开水倒在了杨某的脖子上,导致熟睡中的杨某脖子和身体大面积烫伤。因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杨某将徐某诉诸法院。
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徐某同意在一周内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双方约定不再为此产生任何后续经济纠纷。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发生在当事人乘坐火车途中,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在运送旅客期间,旅客间致伤致残的侵权纠纷,对于运输企业与受伤旅客杨某而言,旅客徐某为侵权第三人。因此本案同样可以适用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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