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积金“商转公”业务优化
增加三种可申请情形
■记者 赵清 通讯员 康红伟
本报讯 6月21日,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即日起优化“商转公”业务,增加三种可办理“商转公”情形。
据介绍,为更好地释放政策效能,提升服务质效,对办理个人住房“商转公”业务优化,增加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商转公”业务:婚前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婚后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离婚后,经法院判决,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产权合法拥有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共同还(借)款人可以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商转公”业务。
原有政策规定的几种情形如下:湖北省内购房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以使用十堰市辖区内房产作为抵押,办理“商转公”业务;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市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办理“商转公”业务;父母和子女共同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以使用子女的公积金办理“商转公”业务;缴存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满一年,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据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优化措施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市民可就近前往办事处和旗舰店办理,业务咨询电话:0719-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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