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4年后,因丈夫再婚疏于照顾女儿
女子起诉争取抚养权获支持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王子薇
本报讯 夫妻协议离婚后,大女儿一直由男方抚养,但因男方疏于照顾,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抚养权,张湾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变更抚养权的申请给予支持。
2009年7月,李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分别于2010年、2017年生育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乙。2017年,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张某甲由张先生抚养,张某乙由李女士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2021年,李女士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张某甲的抚养权。对于这起抚养权变更的起诉,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被告离婚后,张先生再婚且忙于事业,疏于照顾女儿张某甲,与女儿沟通较少。李女士工作收入稳定,有抚养能力,能够并且愿意给张某甲更多的关爱和照顾。且张某甲明确表示愿意同李女士共同生活。法院尊重已满十二周岁的张某甲的真实意愿,故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张某甲由李女士抚养。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已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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