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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石刚、丁昌英:

本人李青(身份证号:420300××××××××214X)现将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9)鄂0303执37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我对你们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詹志华(身份证号:422626××××××××3338),双方已于2024年4月1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请你们自接到通知后向詹志华履行全部义务。

通知人:李青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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