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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胡发勇:

根据我公司与潘友德(以下简称“新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你享有的十堰仲裁委员会(2023)十仲裁字第25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权(1、中介服务费740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以及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仲裁案件受理费3140元、处理费314元),依法转让给新债权人,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你个人财产进行拍卖等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新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原债权人:湖北元兆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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