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利
本报讯 公司承包一项小区改造工程,并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有人受伤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为此投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审并公布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赔偿金95万元。
2021年,我市一建筑工程公司在城区承包了一项小区改造工程,随后又将工程中的南村巷片区施工内容分包给了甲公司。在工程启动之初,这家建筑工程公司投保了一份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工程开工后不久,甲公司工人余某在南村巷片区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余某系工伤。事情发生后,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建筑工程公司为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以余某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
为工人投了保险却得不到理赔,建筑工程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并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系保险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企业,余某系甲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保险条款,余某符合被保险人条件。余某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区域和保险期间,在施工中意外受伤,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遂判决保险公司向余某支付赔偿金95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展开二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并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施工范围包括在整个工程范围之内,因此建筑工程公司投保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包括在该保险工程范围内从事施工的企业,被保险人应当包括在该保险工程范围内从事投保的工程施工并与所属施工企业有关系的劳动者。余某在保险期间内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应当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有效保障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经济压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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