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利 实习生 周欣冉
本报讯 女子驾驶前夫的小轿车去接孩子放学,返回途中免费搭载孩子同学的母亲回家,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孩子同学的母亲受伤住院并落下十级伤残。事发后,车辆驾驶人被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公布此案判决结果,驾驶人被判承担此次车祸的七成责任。
陈女士和张女士都是丹江口市城区居民,两人的孩子是同班同学,都在十堰城区一所学校上学。2022年5月28日是周六,学校放假。当日下午,陈女士借用并驾驶前夫的一辆小轿车到十堰城区,接孩子回丹江口市过周末。
从十堰城区接上孩子返回丹江口市途中,陈女士还免费搭载了孩子的同学及其母亲张女士。当日18时25分,陈女士驾驶的车辆行至丹江口市太和大道牛河段时,因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去控制,撞在了路边的钢制护栏上。这次单方面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陈女士、乘坐人张女士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路基和护栏、路面受损。
事故发生后,受伤最重的张女士被送往丹江口市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并住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55303.71元,其中陈女士垫付医疗费53355.82元,张女士自行支付医疗费1947.89元。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女士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搭乘车辆的张女士等人无过错。
同年8月6日,张女士委托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了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方面的总和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车祸对张女士造成的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另外鉴定张女士的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张女士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其核心要素是车辆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是旨在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情形下,好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车辆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对驾驶人提供无偿搭乘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酌情宽容、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起案件中,驾驶人陈女士和免费搭乘人张女士之间的关系构成好意同乘。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做出判决,判处被告陈女士承担原告张女士7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己承担30%的损失。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应量力而行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关系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邻居,应陌生人请求搭载等。当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好意同乘不再属于纯粹的好意施惠,而属于侵权行为,好意人的好意施惠行为使同乘人面临一定的潜在危险,此时好意人对同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弘扬。
“好意同乘”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熟人社交情景下,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帮助行为,在帮忙的过程中,要做到量力而行,要谨慎小心,要审慎专注,避免事故发生。
特别要注意的是,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商场为经营所需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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