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入室留下字条“拿”走现金
是偷还是借?法院:仍是盗窃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邹丹 实习生 周欣冉
本报讯 一名刑满释放人员,以走投无路为借口破门入室并“拿”走他人钱财,离开前还在现场留下字条声称此举为“借”。这种行为到底算偷还是借?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给出了明确答案。
被告人张某系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他因为无经济来源而产生了再次盗窃的念头。他先后8次破坏门把手、撬锁等方式进入街边门店并卷走室内财物。为了躲避法律制裁,他还在其中一次作案得手后,在现场留下一张纸条,并在纸条上写下“这500元算我借的可以吗?我会在过年前来还,走投无路了……”等留言。
案发后,门店老板拿着字条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警察很快就找到了张某。对于上述行为,张某供认不讳。
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展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并且他曾多次作案,有犯罪前科,系累犯。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对张某做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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