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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余元平、邓家兵,湖北鑫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6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3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梁霞运对你们享有以下债权:

借款22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借款本金221万元计自2016年11月13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68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

梁霞运已于2023年5月26日与赵大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核减已执行到位金额,剩余债权全部转让给赵大伟所有,请你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向受让人赵大伟清偿债务。

通知人:梁霞运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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