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在小区车库中被剐蹭,由于公共视频录像缺失找不到肇事者,市民王先生一气之下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张湾区法院进行诉前调解,物业公司做出一定赔偿,王先生选择撤诉。■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尹璇
车停小区车库被剐蹭 业主起诉物业索赔
王先生家住张湾区一小区,为了停车方便,他特意租赁了小区车库里的固定车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2022年12月底的一天,王先生把车停在租来的固定车位上。然而到了第二天,王先生准备开车出门时,发现车子被人剐蹭。
王先生到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调取公共视频录像寻找肇事者,结果困难重重,不能如愿。随后,王先生报警,经公安机关协调得以查看公共视频,却发现部分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出了这事,究竟物业有没有责任,应不应该赔偿?”为了讨个说法,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诉前调解双方和解 法院:物业应担责
日前,张湾区法院受理此案。王先生认为,他定期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他的车停在小区车库时被剐蹭,是小区物业公司的安防设施缺失及管理疏忽造成的,小区物业公司理应赔偿。而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收取的是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不承担车辆和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张湾区法院在诉前调解时给出明确答案。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王先生依约交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并将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车位上,与小区物业公司形成车辆停放的管理关系,小区物业公司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虽然在涉事车库安装了公共视频,但部分录像缺失导致王先生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向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物业公司做出一定赔偿,王先生选择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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