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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打工者被欠薪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仍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记者 何利

本报讯 年过六旬的老人被拖欠工资,由于其身份已不属于“劳动者”主体,从而导致仲裁机构无法进行有效仲裁。茅箭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经过反复努力,成功为老人要回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自2019年起,王师傅在城区一家保洁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到2022年10月离职时,王师傅已经63岁。离职时,保洁公司拖欠王师傅3个月的工资共计5700元。多次讨薪遭拒,王师傅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王师傅的年龄已经超过60岁,仲裁机构认为他与保洁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予受理。无奈之下,王师傅来到茅箭区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茅箭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材料后,立即将案件分流到“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特聘调解员吴润丽律师多次电话联系王师傅和保洁公司负责人,并通知双方一同到法院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向双方解释,虽然王师傅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王师傅在保洁公司专门从事保洁工作,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每个月约定有固定工资,虽然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但仍有以自己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约主张权利。

在调解员的耐心释法下,保洁公司负责人最终认识到仍有向王师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洁公司分期支付拖欠王师傅的劳动报酬5700元。随后,茅箭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领到这一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王师傅的心总算踏实了。□以案释法

王师傅于2019年3月7日已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此后与保洁公司不符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与保洁公司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故王师傅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约主张权利,即王师傅为保洁公司提供了劳务,与保洁公司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保洁公司仍应按约定支付王师傅劳务报酬。王师傅的纠纷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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