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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十堰弘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阮天勇(身份证:420321199112153114)于2021年3月30日在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中指切割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阮天勇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307工伤认定〔2023〕0001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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