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 还参与洗钱
男子获刑9个月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王琴
本报讯 男子不仅运输毒品,还参与洗钱的非法勾当。12月12日下午,由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洗钱罪、运输毒品罪案件开庭审理。涉案男子张某因犯洗钱罪、运输毒品罪、洗钱罪被法院当庭宣判。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改以来十堰市首例宣判的洗钱案件。
张某是丹江口市人。经查,2022年4月至6月,张某在明知吕某(另案处理)长期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帮助其运送毒品一次,并将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吕某使用。其间,该收款码先后10次收到他人向吕某支付的毒资共8150元,后张某将收到的款项以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给吕某。2022年6月11日,张某主动向丹江口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洗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利用微信收款码帮助吕某收取毒资并提现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其帮助吕某运送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张鑫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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