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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告到法院肇事司机无财产可执行
11岁男孩获司法救助7万元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肖冰洁

本报讯 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发放现场会”,向9名申请人和申请人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45.6万元。其中,因车祸受伤、年仅11岁的贺某领到司法救助7万元。

男孩贺某系丹江口市土关垭镇居民,此前在一起车祸中,被河南方城县金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货车撞成六级伤残。事发后,贺某家人于2020年6月将货车驾驶员段某、方城县金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向贺某赔偿1110000元;货车驾驶员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40329.49元,方城县金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段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其名下暂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本着“应救尽救、主动救助”的原则,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启动救助程序,并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逐级报送申请材料。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对贺某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

本次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对象为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案件的9名受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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