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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状告5个子女不赡养自己
法官将调解会开进养老院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王子薇

本报讯 老人体弱多病,子女又无法时时照料,老人只好住进了社区养老院。可儿女们又在支付养老费用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应尽的赡养义务无法履行。无奈之下,老人将自己的5个子女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这家人的矛盾纠纷。

据悉,家住城区的原告杨老太今年已经80多岁了,因行动不便且身体病痛增多,儿女又无法时时照料,于是从2021年起入住城区一家社区养老院。杨老太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仅靠每月400余元的补助金难以负担养老院的居住和生活费用,而她的5个子女因费用分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相互推诿不肯支付赡养费用。经辖区乡、村多次调解无果后,为依法享受赡养权利,杨老太无奈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

开庭当日,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进考虑到杨老太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该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应注重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兼顾亲情的沟通和修复,便带领着法官助理王泽雯、书记员李华倩前往杨老太入住的养老院。同时,李进又经汇报上级同意后,将杨老太的5个子女接至养老院,采取“圆桌会议”的方式就地开庭调解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中,双方因心存芥蒂,没聊几句就相互指责。李进立即安抚双方情绪,一方面从法律、伦理、亲情等层面与杨老太的子女交流谈心,结合相关典型案例,以朴实生动的语言、直击人心的说教,让杨老太的子女纷纷点头认同;另一方面,李进又跟杨老太推心置腹唠家常,劝其要改善与子女的相处方式,作为母亲也应该换位思考,体谅子女的难处。最终,在李进等人的耐心开导和温情感化下,妥善化解了杨老太一家的矛盾纠纷。

张湾区人民法院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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