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利
本报讯 欠了不少外债的男子结识了一新女友,编造各种理由从女方骗取钱财供自己挥霍。在被骗20多万元后,女子报警。日前,法院第二次审理并公布判决结果,该男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2011年开始,36岁的王某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在茅箭区人民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尚未履行。其名下的房产、车辆被法院查封,而他本人也被纳入到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2015年年初,王某到其叔叔王某某投资的某酒行担任业务员,平日里由他负责与酒厂接洽酒水销售工作。没过多久,王某便动起了歪心思。在将酒行代理的酒水销往十堰市场的过程中,因部分酒水的货款被其抵押给之前的债务而无法收回,导致应该付给酒行的钱款无法兑现。
2015年6月,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谢某,之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王某发现谢某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开始编造自己与叔叔合伙开酒行,酒水生意销售压力大、资金回笼压力大、请客吃饭需要开销、做工程需要资金、还房贷等理由,陆续从谢某处借钱。
从2015年6月到2016年1月,王某先后从谢某处骗取211733元。这些钱,要么被王某用以填补之前的亏空,要么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谢某发现异常后催其还款,此时,王某以不见面、变更手机号码、微信号等方式拖延。2016年12月,谢某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多次电话、短信通知王某到案接受调查,但王某拒不到案。直到2017年12月5日,王某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昌火车站派出所抓获。
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展开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显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法院责令王某退赔谢某人民币201233元(案发后王某偿还了谢某10500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王某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述。王某提出,其诈骗数额应为5万元,一审中认定的其他161733元不是诈骗,而是借款。原判认定诈骗数额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前不久,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展开二次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向被害人借款161733元不是诈骗的说法,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无偿还债务能力,编造各种借款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均应认定为诈骗金额。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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