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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闺蜜首饰
女子被判刑两年

■记者 何利

本报讯 女子吴某在短短半个多月时间里,3次盗窃闺蜜家中的珠宝首饰变卖,涉案总价值达2.7万余元。日前,法院公布审判结果,吴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9岁的吴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此前在茅箭区居住。2020年3月底,吴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曹某,随后两人关系逐渐加深,成了无话不谈的闺蜜,曹某还经常将吴某带回自己家中做客。吴某发现曹某家庭条件较好,屋里放着不少黄金首饰,遂动了歪心思。

2020年9月29日,吴某应邀到曹某家中玩时,趁曹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卧室梳妆盒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偷走,后以7500元的价格变卖;同年10月7日,吴某再次到曹某家中,趁曹某不备将其梳妆盒内的一枚黄金戒指悄悄装入包内带走,后以1265元的价格变卖。两天后,吴某得知曹某要出差,就来到曹某家中,偷走了曹某家防盗门的备用钥匙,之后开车将曹某送到火车站上了火车。随后,吴某返回曹某家中,用偷来的钥匙打开曹某家的大门,然后将其存放在卧室首饰盒内的一只黄金手镯偷走,以9222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曹某出差返回十堰后,发现手镯被盗,进一步清理发现项链、戒指等多件首饰均不翼而飞,随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很快将吴某抓捕归案。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吴某到案后均一一承认。后经鉴定,吴某盗窃的项链、戒指、手镯合计总价值为27890.2元。2020年11月20日,经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警方对吴某实施了逮捕。(本报2020年11月23日曾报道)

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元。与此同时,法院决定继续追缴吴某违法所得,其中对曹某价值人民币27890.2元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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