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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5个月拘役 罚金5000元
郧西集中宣判18名醉驾司机

■记者 杨建波 通讯员 李茂康 赵翊雯

本报讯 4月13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在“醉驾入刑”十周年之际开展醉酒驾驶案件进行一审集中宣判活动,对该县公安交警部门侦办的王某勇、杨某涛、秦某仙(女)等18名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进行集中宣判。庭审中,18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郧西县法院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王某勇等被判处一至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已有近十年时间。根据法律规定,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了。

“王某勇你的酒精含量是223.53毫克(每百毫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现场,当法官对王某勇的犯罪行为进行宣判时,王某勇低头表示认罪服判,并表达了深切的悔意。

庭审结束后,当日上午9时,由4名法警、4名交警、10名特警带着18名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进行核酸检测和入所体检后,该批18名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逐人当庭在郧西县公安局《逮捕证》上签字。

当日下午3时许,由法警、交警、特警将18人集中押戒至看守所(郧西县17人、郧阳区1人)羁押。

郧西县法院审判员张建强介绍,郧西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多次组织集中公开审理或宣判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通过郧西电视台、网络平台进行宣传,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震慑、警示教育民众的效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宣判结束后,二次醉酒驾驶被查处的王某顺一脸后悔,“人最愚蠢的就是同一个错误犯了两次,如果在我第一次醉驾服刑时就悔过自新,那么也不会有今天第二次醉驾违法。”

郧西县交警大队余吉军表示,通过当天的集中宣判,就是要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消除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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