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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十堰市永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金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汇商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新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唐日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十堰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与上述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十个案件,现依法向上述公司分别送达湖北同德 [2020]估字第20200338号及追加仲裁请求申请书(永玖公司)、恒佳[2020](估)字第2370号土地估价报告及追加仲裁请求申请书(金龙城公司)、洪房(土估)字(2020)第SYG15080097号土地估价报告及追加仲裁请求申请书(车城公司)、(2020)十仲裁字第221号仲裁裁决书(汇商公司)、洪房(土估)字(2020)第SYG15074739号土地估价报告及追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宏发公司)、鄂嘉[2020]地估字第92号土地估价报告及追加仲裁请求申请书(新灿公司)、(2020)十仲裁字第203号仲裁裁决书(万隆基公司)、洪房(土估)字(2020)第SYG15082502号土地估价报告及追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大唐日盛公司)、(2020)十仲裁字第183号仲裁裁决书(中东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永玖公司)、下午3时(金龙城公司),第17日上午9时(车城公司)、下午3时(宏发公司),第18日上午9时(新灿公司)、下午3时(大唐日盛公司)(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十堰市民服务中心八楼)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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