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扣留车辆处置公告
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二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交通事故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2020年5月公告车辆
事故大队大货车(1辆)鄂C9H252摩托车(16辆)鄂CA7632鄂CAF152鄂CC0781鄂C34159鄂CDB739十堰039426鄂CC9175鄂CES063鄂CCT929鄂CC0528鄂CA7632鄂CAF152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号17372235157024008D11356617372235157024008无号牌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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