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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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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44号)文件精神,按照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全面放开测绘市场

1.工作目标。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思路,推行测绘改革,全面放开测绘市场,实行统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2.工作范畴。本市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测量、不动产测绘、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等测绘工作。

3.职责分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1)负责监管“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场,强化市场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负责对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名录库管理,并组织开展“多测合一”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2)负责“多测合一”成果的规范性检查与成果质量抽查;负责“多测合一”项目备案制;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服务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稳步提升成果质量。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保证其完成的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对所承担的“多测合一”项目承担技术、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负责。

相关职能部门应确保各自领域测绘市场全面放开,清理取消测绘服务市场的限制性保护措施,使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均可进入全市“多测合一”市场,实行测绘成果互认,营造公平竞争的测绘市场环境。

二、加强测绘服务机构管理

4.“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专业测绘资质;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独立法人测绘单位;

(3)具有满足“多测合一”业务需求的在职在岗注册测绘师;

(4)近三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5.建立名录库。建立进入名录库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列入,并实行动态管理。

6.实行项目备案制。“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测绘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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