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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我挂靠单位缴存行不行?
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登记,录用新职工30日之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不允许存在挂靠行为。公积金开户时,社保缴存单位和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一致,柜台工作人员会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有挂靠缴存公积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又是如何确定?
答:每一年的缴存基数会有变化,以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2019年出台的年审文件为例,缴存基数由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计算职工的年工资总额。
2、2019年度工资总额计算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月缴存基数=2019年度工资总额÷12(月缴存基数计算后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4、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填报月缴存基数后,公积金中心系统自动计算月缴存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5、个人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基数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城区)、1250元(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20%。
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结果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7000元;特殊困难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现行十堰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城区1380元,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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