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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昨起开展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专项整治
人行道违法停车,罚款100元!

■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熊伟通讯员 谢子仙

本报讯从昨日开始,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和规范行动。对于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当事人24小时内须到城管部门接受处理。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切实规范人行道管理秩序,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要求,从9月6日起,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委员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和规范。

据悉,本次行动范围为十堰市主城区(不含郧阳区)。主要是针对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停车行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审批设置停车泊位的除外。

对于违反本规定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当事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4小时之内,到告知单上填写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处罚标准为罚款100元现金。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在48小时内举报该违法行为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该违法行为录入全国违法信息系统,罚款标准为100元现金处罚,当事人届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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