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村霸”强收“采砂费”
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周琦
本报讯 拥有合法手续的外来商家在村中的河道里采砂,4名“村霸”多次敲诈。采砂老板在一忍再忍之后选择报警,4名多次敲诈的村民最终尝到苦果。4月17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聂某、朱某、沈某、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并对4人当场作出判决。
2018年5月的一天,聂某、朱某、沈某、张某见石某雇请的工人在竹溪县鄂坪乡罗汉垭村河道中采砂,便邀约同村居民到河道中阻拦采砂并索要财物,石某为能顺利采砂,便支付他们500元。见钱财来得如此“轻松”,聂某等4人便商议今后按照500元/天的标准向采砂人收取现金,否则不允许他人采砂。朱某、沈某负责查看河道是否有人采砂,并通知联系其他人到场,在阻拦采砂时所有人都到场,获利后按照出力大小来分钱。
至2018年7月,该案案发。聂某等4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他人在竹溪县鄂坪乡罗汉垭村河道中采砂侵害了其山林权为由(4名被告人在上述地点并无山林权),采用阻拦他人采砂施工的要挟方法,先后5次强行索取采砂人员的财物,其中前4次勒索他人现金共计1.35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聂某、朱某、沈某、张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采取要挟手段,在当地采砂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敲诈他人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构成恶势力。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聂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沈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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