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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多万元
投资公司两名负责人被判刑

■记者 何利

本报讯作为公司的法人和总经理,两男子长期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5年间,两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近百人手中累计吸收存款1200余万元。截至案发,这些从公众手中吸收来的资金,大部分无法偿还。日前,经过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两名公司负责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今年45岁的林某是随州市人,多年来,他一直在我市生活。几年前,林某与竹山人蒲某相识,而后两人注册了“十堰富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某出任公司法人,蒲某则是公司总经理。从2010年开始,林某和蒲某分别以公司的名义,开始在社会上向不特定人群推广公司的资金投资业务。

经公安机关查明,在2010年到2015年,林某和蒲某以“委托投资代理理财”的方式,承诺每月按投资额的2%支付利息的手段,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非法向杨某、左某、王某、黄某等96人吸收存款后,采取使用后期集资款兑付前期集资本息的方式,吸收本金1230万元。

这些从公众手里吸收来的钱,林某和蒲某累计拿出其中的885余元用以支付“投资人”的利息,剩余部分则用以投资开矿等多种投资。截至案发,两人尚有1223万元集资款本金无法偿还。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直接与投资人签订《委托投资代理理财协议》的有26人,共计金额为277万元。公司总经理蒲某直接与投资人签订《委托投资代理理财协议》的有70人,共计金额为953万元。

由于本金无法收回,有人报了警。2017年6月,林某和蒲某陆续被警方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和蒲某提起公诉,并提请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林某和蒲某均表示“无异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林某和蒲某有期徒刑5年,并各处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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