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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4家医疗机构入选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

■记者 韩玉砚

本报讯昨日,中国民航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公布71家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我市3家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1家院前医疗机构(十堰市急救中心)入选。

据悉,此次国家卫健委选取71家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医疗机构,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河北省、湖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等12个省(市)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

记者从市急救中心了解到,我市3家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一家院前医疗机构(十堰市急救中心)进入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据了解,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包括医疗急救与医疗转运两部分。医疗急救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将病患者从事故或发病现场转移至医疗机构的飞行活动。医疗转运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将伤病者从一个安全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安全地点的飞行活动。《方案》对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条件和能力作出了规定,对医疗急救及转运航空器配载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的品量标准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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