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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店名应及时办理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记者 李强 通讯员 丁杰

本报讯张某是我市一家卷烟经营商店店主,已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前,张某将商店名称进行了更改,但未办理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当地烟草执法人员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无效后,依法对其做出取消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第五十七条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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