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9年01月18  星期 > 09版-社会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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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门店不可以放置“投币抓烟机”

市民周先生在十堰城区开了一家超市,设有卷烟零售柜台且依法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近日,他准备在店内放置一台“投币抓烟机”,但被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劝阻。

据悉,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因“投币抓烟机”无法识别购买人是否系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规定。此外,“投币抓烟机”具有赌博属性,被列为赌博机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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