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脆的枪声响过,杀人犯罗全林和邵吉华先后倒地伏法。他们的罪恶,在法律的威严下从此结束,但却各自留下了两个伤痕无法弥合的家庭。昨日清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罗全林和邵吉华二人在我市被执行死刑。
■文、图/记者 何利
因琐事发生争执,他杀死15岁女孩并抛尸江中
2016年11月19日,郧阳区女孩邹燕(化名)与家人失去联系。多方寻找无果,邹燕的家人向郧阳区警方报案。2016年12月20日,两位渔民在郧阳区青山镇白果树村三组附近的江面上发现一具女尸。经dna鉴定,女尸正是一个月前与家人失去联系的邹燕。
郧阳区警方当即成立命案侦破专案组,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将目标锁定在曾被警方行政拘留过的罗全林身上。2016年12月23日,专案组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罗全林抓获。
据罗全林交代,2016年11月19日中午,他开着一辆富康轿车,载着15岁的邹燕从郧阳区城关镇往杨溪铺镇方向行驶。其间,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罗全林采取勒颈的方式,将邹燕在车内杀害。
案发后,罗全林开车将邹燕的遗体带回自己家中的车库,然后用编织袋将遗体装进袋中并封口。当天傍晚,罗全林又将邹燕的尸体及衣物等物品全部抛入江中。案发当天是罗全林奶奶80岁生日,其父母和弟弟均到其奶奶家祝寿,只有罗全林一人在家。
今年36岁的罗全林系郧阳区人。对于罗全林令人发指的犯罪事实,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以故意杀人罪对他做出“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同时判处罗全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邹燕家属经济损失丧葬费25707.5元。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罗全林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为儿子非亲生,男子将妻儿残忍杀害
51岁的竹溪男子邵吉华,是昨日清晨一同被处决的另外一名杀人犯。他不仅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还杀死了年仅4岁的孩子。
2005年,丧偶女子谢红(化名)经人介绍,与邵吉华重新组建家庭。因邵吉华家境较差,两人商量婚后邵吉华住在谢红处,并拿出3万元用于住房重建。婚后,邵吉华常年在外打工,2007年,夫妻两人在老屋旁重建了两层新房,2011年生育一子邵林(化名)。
2015年8月20日,邵吉华从外地务工回家。8月24日,邵吉华和谢红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怒之下,谢红提出与邵吉华离婚,遭到拒绝。8月27日上午,谢红称到县城起诉办理离婚,便离家而去。邵吉华想到自己一直为家庭尽力付出,而且根据时间推算,认为邵林并非自己亲生,决定杀死谢红和邵林。
当日下午14时许,邵吉华将邵林抱到卧室床尾处,使其头部朝下,将其猛地朝地上砸,直至邵林死亡。
随后,邵吉华在家找了一根长约1米,直径四五厘米的木棒,坐在客厅等谢红回家。当日下午16时许,邵吉华听到谢红骑摩托车回家的声音,便手拿木棒躲在堂屋门后。谢红推开大门进屋,邵吉华用木棒从后方朝其头部猛击一下,致谢红倒地。紧接着,邵吉华又上前再次对谢红头部击打两下。然后,邵吉华将谢红拖至杂物室。见她还有呼吸,邵吉华再次用木棒朝其头部击打两下,直至谢红死亡。
杀死邵林和谢红后,邵吉华又将家中值钱的物品焚烧,随后在家找了两把刀,驾驶摩托车逃至竹溪县城关镇大裕沟偏头山准备自杀。自杀未遂,邵吉华于2015年8月28日14时许到竹溪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红、邵林均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那一年,谢红44岁,邵林只有4岁。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邵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邵吉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红亲属经济损失合计23608.5元。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邵吉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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