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瞭望》新闻周刊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老太摔伤后索赔
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13.6万元。
2007年6月开庭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时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当年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和被告相撞事实,同时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徐寿兰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被撞倒摔成了骨折。老人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告到法院索赔13.6万元。彭宇自称当时发现老人跌倒,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乐于助人。2007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彭宇不服此判决,成为轰动全国的“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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