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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
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三审的草案中新增了一些民众关心的规定,如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亦将列入国家赔偿等,并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同样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拥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这些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27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草案)》于2002年12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于2008年12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城乡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导致“同命不同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27日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表示,草案前两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指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地方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草案二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师协会、一些地方和专家提出,全社会普遍关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够明确而且标准较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将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农村和城市进行简单划分,“同命不同价”的争论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侵权责任法对此不能回避,应该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规定被删除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看守所首次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范围

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将列入国家赔偿

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看守所也首次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也将列入国家赔偿。

此前,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对此,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遗弃、逃逸的动物伤人

原主人和管理人将担责

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伤人,原主人和管理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新华社、《中国青年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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