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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临时工挪用80万公款炒股
45万元无法追回一审被判6年刑

■记者 杨建波 实习生 王晓梦特约记者 麻玉国 通讯员 王良友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市内某单位女临时工罗某因挪用80余万元公款炒股,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今年36岁的湖南女子罗某,2005年被我市某单位物业管理办公室聘请从事后勤管理工作(临时工)。2007年12月,该单位安排罗某收取、保管该单位职工缴纳的欠缴房款和办理房屋产权的费用。2008年1月10日,该单位物业办一位负责人安排罗某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专门用于收欠缴购房款和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该物业管理办以公告的形式将专户开户行、开户名称、账号告知住户,交款人交款后凭借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到罗某处换取由该物业管理办公室加盖公章的收据。

2008年6月至2009年1月,罗某将其保管的该专户中的836262.82元公款多次以转款、取现金的方式挪用,用于个人炒股。今年5月22日,罗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除38万元已追回并退还单位外,尚有45万余元无法追回。

9月4日,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巨额公款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罗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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