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亡房主身份签卖房协议无效
卖房者返还购房款4万元
■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黄鑫实习生 陈彦卿
案情
2008年10月4日,刘某以其姐夫王海(化名)的名义与郑某签订卖房协议。协议中约定将王海位于张湾区西城路的一套房屋作价6万元卖给郑某。郑某于当天支付刘某购房款4万元,并向刘某出具欠款2万元的欠条。第二天,郑某无意中得知房主王海于两年前在房屋内自杀身亡,户口被注销,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4万元并赔偿损失。
刘某认为,自己不应是被告,理由是他受姐姐之托,代为处理姐夫的房产,卖房所得款项全部交给了姐姐。卖房协议是他代表卖方所签,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协议。
张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卖房协议无效,刘某返还郑某购房款4万元并赔偿损失。
观点
法官认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争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即王海已于2006年身亡,该民事行为主体已消亡,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刘某以王海的名义签订民事合同系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原告郑某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4万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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