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09年09月24  星期 > a11版-说法 > 正文
 [字号   ]   
以身亡房主身份签卖房协议无效
卖房者返还购房款4万元

■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黄鑫实习生 陈彦卿

 案情

2008年10月4日,刘某以其姐夫王海(化名)的名义与郑某签订卖房协议。协议中约定将王海位于张湾区西城路的一套房屋作价6万元卖给郑某。郑某于当天支付刘某购房款4万元,并向刘某出具欠款2万元的欠条。第二天,郑某无意中得知房主王海于两年前在房屋内自杀身亡,户口被注销,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4万元并赔偿损失。

刘某认为,自己不应是被告,理由是他受姐姐之托,代为处理姐夫的房产,卖房所得款项全部交给了姐姐。卖房协议是他代表卖方所签,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协议。

张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卖房协议无效,刘某返还郑某购房款4万元并赔偿损失。

观点

法官认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争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即王海已于2006年身亡,该民事行为主体已消亡,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刘某以王海的名义签订民事合同系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原告郑某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4万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

本期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网站团队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秦楚网(10yan.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 主办:十堰日报社 
编辑部:0719-8118833 广告部:0719-8118988 技术部:0719-8616541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