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09年09月24  星期 > a11版-说法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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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卖给他人
法院:买卖协议无效

■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黄鑫实习生 陈彦卿

 案情

吴华将一套私有住房长期租给江成。江成在租赁期间,于2002年12月15日与陆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江成将该房屋以27000元卖给陆庆。陆庆在没有审查江成对该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也未办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将购房款24000元交由江成,并搬入该房居住。吴华发现江成擅自将该房屋卖给陆庆,要求江成、陆庆共同返还房屋未果,上诉至法院。

张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成与陆庆签订的 《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江成退还陆庆房款24000元,陆庆返还吴华的住房。

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江成承租吴华房屋期间,在没有对该房屋取得所有权,也未经吴华委托的情况下,非法与陆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陆庆签订协议时,没有尽到在买卖房屋时必要的所有权性质审查义务,也未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协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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