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黄鑫实习生 陈彦卿
案情
2001年5月4日,王先生为半岁的儿子小宝(化名)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保险(分红型)及附加条款,保险金额是2万元,保险人是该保险公司在十堰的某分公司,投保人是王先生,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是小宝。
王先生与该公司业务员签订保单时,业务员未询问小宝的情况,并帮王先生填写了保单,然后当场收了保险费,几天后将保险费发票、保险单、保险条款等资料交给王先生。此后,王先生将保险费一直交到2005年5月4日。
2003年春,小宝的父母发现小宝说话和走路比同龄的孩子晚,就去医院儿科咨询。医生检查后说属于脑发育不全,让孩子在儿科进行语言、运动功能训练。
2003年5月8日,王先生的父母到医院儿科交了相关费用,让小宝在医院儿科儿童运动康复中心做功能训练。6月26日上午训练时,由于负责训练的医生失误,小宝从铁椅子上摔到地板上,将大脑摔伤,导致脑硬膜血肿。经医院抢救治疗,小宝虽保住了生命,但却落下了双目失明和植物人的结局,成了高度残疾人。
王先生在法定时间内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却以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病,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本公司,严重影响本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拒赔。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故而成诉。
张湾区法院日前审理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2万元赔偿。
观点
主审法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应当首先履行对投保人进行说明和询问的义务,投保人在听取说明和接受询问后,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首先履行了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投保书的内容是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填写的,据此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询问义务,而且该做法属违规代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其自身有过错。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和询问义务,就不应该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因为没有保险人的说明和询问,就不存在投保人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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