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09年08月22  星期 > 11版-中国新闻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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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
父母须制止未成年子女早恋

■中新社电

20日下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

在家庭保护方面,《条例》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更不得对其进行打骂、体罚和虐待,迫使辍学务工、经商或者外出乞讨、强迫订婚、换亲或者早婚。

《条例》要求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不得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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