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彭军 通讯员 刘郧生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市政府办近日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可获3500元计生奖励。
奖励对象须具备4个条件
该实施方案规定,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筹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也在奖励对象之列。
该政策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应按程序申报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可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企业还存在的,由本人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向其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十堰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申请表》及《十堰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申请受理机关。
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公示后,还将经过企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非困难企业由企业发放)。
5年内分期兑现
困难企业的奖励经费,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在十堰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属在十堰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市、区)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
非困难企业奖励经费由企业列支,尽可能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奖励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财政负担的,各地、各有关部门确保在5年内解决(2009年—2013年),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前兑现。
市属困难企业从2009年开始,分年分期落实到位。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奖励对象,每人每年兑现700元。2009年以后退休的对象,应在第二年申报确认,纳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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