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城区城市低保提至280元/月
■记者 彭军 特约记者 陈天华
本报讯 为使城市困难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因物价等因素影响而降低,市民政局、财政局经调查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自2009年元月1日起,将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由原 220元/月提高到280元/月。
提高标准后,原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暂不作调整,待一年一度的核查时再行增减,但新增对象一律按新标准核定。
另讯 2008年11月起,城区低保对象在原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按一、二、三类对象每人每月20元、15元、10元的标准,连续发放4个月临时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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