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电脑装入纸箱托运被冒领
未标明货物名称只获赔30元
■记者 杨建波通讯员 王益民 戴隆伟
本报讯 把笔记本电脑装入纸箱中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到目的地后被人冒领,货主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2000元。由于货主托运时未标明具体物品,23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货主30元运费,其它赔偿不予支持。
今年5月11日,丹江口市的尹某到某物流运输部托运一个纸箱到武昌。运输委托凭证注明收件人为王某,托运货物为纸箱1件,托运费为10元。在托运人注意事项第3条中约定:“托运人必须参加保险,如托运物品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已参加保险的,按保险货物实际价值给予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3倍赔偿。”尹某在赔偿约定上选择了未保价。该纸箱发至武昌后,被他人冒领。随后,尹某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称托运纸箱内有笔记本电脑一部,要求物流公司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差旅费、律师费等共计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物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收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尹某称托运纸箱内有一部笔记本电脑,无充足证据予以证实,赔偿方式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物流公司3倍赔偿尹先生运费30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订立委托运输合同时,不要图省事、图便宜,应按照要求正确、真实填写委托运输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相关内容,避免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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